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開對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研究所學術所長耿美玉研究員訴首都醫(yī)科大學校長饒毅教授名譽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耿美玉提出“被告饒毅在個人微信朋友圈、《中國科學報》《科技日報》及《文匯報》顯著位置發(fā)布道歉聲明,每日發(fā)布一次,時間持續(xù)十五日,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6日,原告耿美玉等26人在英文學術期刊《細胞研究》(《Cell Research》)上發(fā)表的署名涉案文章《甘露特納(GV-971)重塑腸道菌群,抑制腸道細菌氨基酸型神經炎癥,從而抑制阿爾茨海默病進展》(中文譯題)載明,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腸道菌群失調與阿爾茨海默?。ê喎QAD)的進程有關,但腸道菌群在AD發(fā)病機制中的作用尚不清楚。耿美玉等提出一個腸道菌群失調、神經炎癥與AD進展間的潛在機制連接:在AD進程中,腸道菌群組成的改變導致苯丙氨酸/異亮氨酸在外周積聚,從而刺激促炎性T(Thl免疫細胞)的分化和增殖。腦內浸潤的外周Thl免疫細胞與Ml小膠質細胞活化有關,并導致AD相關的神經炎癥。耿美玉等還在兩組獨立的臨床樣本中觀察到,由AD引起的輕度認知障礙(MCI)患者的血液中,苯丙氨酸/異亮氨酸濃度升高以及血液中Thl細胞比例的增加。此外,GV-971在中國進行的3期臨床試驗中已證明是可持續(xù)、穩(wěn)健改善患者認知功能的藥物,可抑制腸道菌群失調和相關的苯丙氨酸/異亮氨酸積聚,控制神經炎癥并改善認知障礙。
2019年11月28日,被告饒毅用其注冊微信名為“Y”的個人微信在有30名成員的微信群“腦計劃專家組”及492名成員的微信群“神經科學嚴肅討論偶爾八卦群”中均發(fā)文稱:“今年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研究所的耿美玉研究員作為通訊作者的文章,號稱其發(fā)明的藥物GV-971能夠通過從腸道菌群治療小鼠的阿爾茲海默癥。這篇文章,不造假是不可能的?,F實名舉報,請貴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做些好事,為中國科學界洗刷恥辱。”耿美玉認為,被告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向他人散布不實內容,誹謗貶損涉案文章“造假”,被告顯然不是出于所謂學術監(jiān)督的目的,而是借舉報論文造假為名,行詆毀原告名譽之實,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2020年7月7日,被告饒毅在《細胞研究》(《Cell Research》) 刊登題為《應該更正一位作者忽略引用以前文獻》(中文譯題)的文章認為,耿美玉團隊自2003年起經過十余年研究發(fā)表了12篇包括體外、體內研究及綜述在內的與GV-971有關的文章,主要觀點均為GV-971是通過直接作用于Aβ肽、神經細胞或神經膠質細胞, 全部都是在神經系統(tǒng)內直接起作用,而非通過調解腸道菌群改善神經炎癥。涉案文章所述的GV-971的作用與之前同一團隊就同一分子撰寫的論文在“藥物靶標、有效部位、治療機理”上有如此大的差別,卻既未支持也未批判其十年間的科研成果,未曾引用此前其發(fā)表過的任何論文,明顯不符合常理。同時,眾所周知,存在多個靶點意味著藥物可能具有更多的副作用,涉案文章卻號稱GV-971的所有靶標和作用都幫助治療阿爾茨海默癥,而一個藥物有如此多的靶標共同治療一個疾病在生物醫(yī)藥界是極為罕見的。
2020年7月13日,包括原告耿美玉在內的涉案文章的作者在《細跑研究》(《Cell Research》)發(fā)表簡訊予以回應稱,在過去數十年中,科學家對阿爾茨海默癥的認識已有飛速進展,涉案文章的研究主要著眼于腸道菌群和相關神經性炎癥,是一種GV-971治療AD的全新機制,此前的12篇文章與涉案論文的相關性實在很小,都不足以被引用。
2020年7月14日,被告饒毅在“饒議科學”公眾號上發(fā)表《評耿美玉等有關GV-971的回復》稱,在此前的12篇文章中白紙黑字寫著GV-971如何作用于腦內神經細胞、神經膠質細胞,現在原告號稱作用于腸道菌群,從學術上需要解釋,需要討論前后結果為何有差異,是否矛盾。絕大多數藥物,治療作用是通過一個或少量靶標,一般來說靶標多,會導致副作用增加,即使少數幾個藥物有多靶點,而且都是治療性靶點,不表明GV-971就是。饒毅認為,其是基于自己學識水平對原告論文研究成果的機理作出的否定性評價,結論正確或錯誤都存在可能,其評價并非是出于惡意貶低原告名譽。
2021年1月21日,科技部發(fā)布《有關論文涉嫌造假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對耿美玉5篇論文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是:未發(fā)現有造假,但發(fā)現論文存在少量圖片誤用,經聯(lián)合工作機制審議,決定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科研誠信提醒談話。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有二:一是被告在微信群中針對原告論文發(fā)布言論性質上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還是屬于學術批評行為;二是被告的上述行為是否造成原告名譽的損害。
就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對于阿爾茨海默癥治療的研究是一個不斷進展的過程,需要醫(yī)學界作出共同的努力,因此,從醫(yī)學發(fā)展的角度應當允許正當的學術爭議和批評,法律不應當加以限制和干涉。由此,被告作為行業(yè)專家有權對原告研究成果作出評價。首先,被告的行為并未超出學術評論的合理界限。被告在發(fā)布該文件之后公布了相應依據,學者根據自己掌握的知識和經驗對另一位學者的研究成果作出評論, 即便有不當言辭,也非是對原告名譽的惡意侵犯。而從原、被告之后在專業(yè)刊物上進行的相互回應的事實看,這種觀點的交鋒應屬于學術討論范疇;其二,被告不存在損害原告名譽的主觀故意。被告將涉案文件發(fā)在微信群是為督促同行以及相關部門對其認為有嫌疑造假的論文進行監(jiān)督和調查,其主觀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三,科技部的調查報告結論,也側面證明被告對涉案論文的科學性提出質疑給予否定性評價并非毫無根據;其四,從促進學術爭鳴以及凈化學術風氣角度而言,司法應為學術批評設定較為寬松的環(huán)境,學術上的爭議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公布原始數據、進行重復試驗等方式予以澄清,鼓勵真理越辯越明。
關于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為,首先,被告沒有針對原告?zhèn)€人道德和行為品質做出負面 評價,也沒有證據表明其聲望、信用等社會評價因此降低。因此,法院難以認定被告行為對原告名譽造成了損害;其次,從原、被告雙方事后隨即在相關學術期刊和載體上發(fā)表學術爭議看,已表明雙方關于是否造假的爭議,實質上是醫(yī)學研究上的學術爭議,而非原告論文是否存在研究手段故意造假的爭議。原告訴請被告構成名譽侵權本院難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行為雖未造成侵權后果,但確實存在言辭過激、方式方法不當等問題,應給予批評。
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原告耿美玉的訴訟請求。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 《新華健康|耿美玉訴饒毅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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